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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法之力維護醫保基金安全(法治頭條)

——從四個案例看人民法院如何嚴懲醫保騙保犯罪

本報記者 魏哲哲

2025年08月31日08:05    來源:人民網-人民日報222

  王 鵬繪(《諷刺與幽默》供圖)

  數據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

  醫保基金是億萬群眾生命健康的“兜底保障”,其安全穩固關乎國計民生。

  近年來,醫療保障網絡持續織密,與此同時,醫保基金監管也面臨復雜挑戰,醫保騙保犯罪花樣不斷翻新:從個別參保人虛構病情、重復報銷的“小動作”,到職業騙保產業鏈,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蝕醫保基金安全。

  2024年,全國法院一審審結醫保騙保犯罪案件1156件,判處罪犯2299人,一審結案數同比增長131.2%,挽回醫保基金損失4.02億余元。

  醫療機構哪些所謂的“經營手段”屬於醫保騙保?個人利用醫保政策騙保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?如何筑牢醫保基金的安全防線?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4起醫保騙保犯罪案件,曝光“回流藥”黑色產業鏈等騙保手段,展現了司法機關依法全鏈條懲治醫保騙保犯罪、守護群眾“看病錢”“救命錢”的鮮明態度。

  打掉醫療機構“蛀虫”

  民營醫院在充實醫療力量,保障人民群眾就醫、購藥方面發揮重要作用。但有的民營醫院及其工作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,採用虛假手段騙取國家醫保基金,嚴重危害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。

  幾年前,艾某忠在山西大同市出資設立某醫院后,便盤算上了騙保“生意經”。他們到周邊縣區,以各類幌子四處吸引、招攬患者住院,還“動員”本醫院的職工及家屬“住院”。

  “招攬的對象主要針對病情較輕、有基礎病的老年人。收取少量住院押金后,住院期間的醫保卡由醫院保管。住院者的實際治療費用僅為一兩千元,但醫院通過虛增藥品、檢查項目,將報銷金額提升至醫保報銷上限,以騙取國家醫保基金。”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鄭翔介紹,該醫院的內科和骨科是騙保的主力科室,其他科室輔助打配合。

  在案証據顯示,艾某忠等人還採取虛增藥品進價、藥品重復入庫,虛報床位、空挂床等方式和手段大肆提高、虛構住院費用,並通過制作假病歷等方式,達到騙取國家醫保基金的目的。

  短短兩年間,該醫院虛報金額高達970余萬元,其中700余萬元騙取成功、200余萬元還未撥付。

  這起典型的醫療機構騙保案,最終難逃法網。經法院審理,認定艾某忠等人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,對主犯艾某忠等六人依法從嚴懲處,判處十年以上重刑,並處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。

  在另一起案件中,杜某君作為某定點醫療機構的實際控制人,為非法牟利,採取低價或免費住院治療等方式,吸引大量中老年醫保患者住院治療,提供吃藥、霧化、輸水等基礎醫療服務,並大量開具高利潤抗生素等藥品。

  為使住院者符合住院要求和逃避查處,杜某君指使或默許工作人員弄虛作假,修改住院者的血常規檢驗報告等,制作虛假病歷,通過醫保報銷騙取醫保基金390多萬元。最終,杜某君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並處罰金50萬元。

  兩起案件暴露出部分醫療機構將“救命錢”視為“唐僧肉”的貪婪本質。“組織者要從重懲處。”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張若瑤表示,《關於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》進一步強化了對職業騙保人、醫保騙保組織者的打擊力度,在這兩個案例中,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彰顯了司法機關對侵蝕醫保基金“根基”的“蛀虫”零容忍的態度,形成了強大震懾。

  斬斷“回流藥”黑色產業鏈

  守護醫保基金安全,必須實施全鏈條打擊。

  近年來,非法收購、銷售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違法犯罪形勢十分嚴峻。一些犯罪分子組成犯罪團伙,通過非接觸式手段,倒賣醫保騙保藥品非法牟利。

  戴某壽便是參與“回流藥”黑色產業鏈的不法分子。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証、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情況下,戴某壽通過微信聯系上下家收購、銷售“醫保回收藥品”,並租用倉庫作為場地,雇佣他人負責打包、郵寄藥品。

  經核實,戴某壽將所收購的“醫保回收藥品”銷售給冀某洲、彭某等人,共收款390余萬元。案發后,公安機關扣押藥品數萬盒。

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: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、銷售,金額五萬元以上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,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。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處戴某壽有期徒刑六年,並處罰金12萬元。

  “倒賣醫保騙保藥品,不僅造成醫保基金損失,還造成大量藥品得不到妥善保管而浪費,部分變質藥品再次流入銷售環節,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,成為治理醫保騙保違法犯罪的重要環節。”張若瑤介紹,人民法院對醫保騙保犯罪全鏈條懲治,上挖源頭、下斷通道,斬斷非法利益輸送鏈,壓縮犯罪生存空間,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。

  警惕參保人非法轉賣藥品

  醫保騙保手段層出不窮,除機構系統性造假和下游銷贓外,還包括參保人直接套保等隱蔽方式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給參保人提了醒。為牟取利益,參保人陶某雲從2023年開始,濫用醫保報銷政策,自己本來沒有心腦血管疾病、哮喘、精神病等病史,卻持醫保卡多次到多家醫療機構多開、虛開治療這些疾病的藥品,並將價值22萬多元的藥品低價出售給他人。

  其間,陶某雲在結識徐某俠后,接受徐某俠授意,持醫保卡在多家醫療機構虛開價值8萬余元的藥品,並以低價賣給徐某俠。

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,接受返還現金、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。“參保人利用醫保待遇轉賣藥品牟利,以及教唆、收購此類藥品者,均已觸碰法律紅線。”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陶某雲、徐某俠均構成詐騙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、一年七個月。

  醫保基金是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的普惠性資源、有限資源,參保人員作為政策紅利的受益者,也負有依法、如實享受醫保待遇,維護醫保基金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義務。

  如果參保人個人非法轉賣藥品,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?

  對此,最高人民法院提示,個人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,接受返還現金、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的,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﹔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,責令退回﹔屬於參保人員的,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。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,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,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實施前述行為,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,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,以詐騙罪定罪處罰。

  “人民法院對騙取醫保基金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。”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,下一步,將全力推進打擊整治醫保騙保犯罪工作,堅決維護醫保基金安全。

  

  延伸閱讀

  醫保騙保犯罪的四大特點

 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關負責人介紹,醫保騙保犯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特點:

  一是所涉罪名集中化,主要為詐騙罪。醫保騙保犯罪涉及詐騙罪,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貪污罪等多個常見罪名,其中詐騙罪佔90%以上。

  二是犯罪主體多元化,參保人員佔比較大。醫保騙保的犯罪主體包括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、定點零售藥店及其人員、參保人員及其近親屬、職業騙保團伙以及其他人員,部分案件還涉及藥品生產企業。其中,參保人員涉案佔比較大。

  三是犯罪手段多樣化,職業騙保專業化。實踐中,醫保騙保犯罪手段主要有偽造証明材料、虛開費用單據、虛構醫藥服務、分解項目、串換藥品、冒名就醫、購藥及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轉賣藥品等,各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,部分職業騙保人組織化、分工化程度越來越高,團伙化、專業化特征明顯。

  四是犯罪數額巨大,社會危害嚴重。有的醫保騙保犯罪隱蔽性強,持續時間長,涉案金額巨大,造成巨額醫保基金損失,嚴重損害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關負責人表示,將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醫保騙保犯罪,同時把追贓挽損貫穿辦理案件全過程和各環節,綜合運用多種手段,全力追贓挽損,最大程度減少醫療保障基金損失,最大限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。

  (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)

  《 人民日報 》( 2025年08月31日 07 版)

(責編:王先進、王珂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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